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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首创“家事诉讼诚信保证书制度”

(编辑:admin 日期:2016年07月28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8日上午披露,针对一起离婚案中出现的隐瞒被告方地址的问题,该院已率先引入新诉讼法中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原告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否则承担相应的妨害民事诉讼制裁。

这起离婚案中的男主角姓李。前年,他在将获得移民资格的妻儿送上赴美飞机后数天内就起诉离婚。去年,其妻收到友人通过微信发出的一张照片。照片中的内容让她大吃一惊:中山市第一法院已于2014年12月发出了一份公告。这张贴在她在中山旧居房门上的公告注明:因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现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

她以转发这则微信的方式质问其夫。其夫回答因无法联系,“只能通过法律流程”。

此后,该院的调查证实了被告方的说法。针对李姓男子诉状载明双方分居多年,并声称其妻至今下落不明,该院依法驳回李姓男子的离婚请求。

“违背诉讼诚信,故意隐瞒被告地址等关键信息,将使被告方在诉讼开始即陷于劣势地位。在本案中,要是当时被告没有及时收到消息,那她这婚不就真的离得不明不白了吗?”该院承办该案的家事审判单元法官董诗婷说。

据该院家事审判单元审判长钟劲松介绍,基于司法实践中已连续出现多起隐瞒被告地址的恶意诉讼行为,新的民事诉讼法虽未直接规定上述情形可迳行适用妨害民事诉讼措施,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增加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保证书制度赋予法院对虚假陈述进行处罚的权利。因此,出于审判实践中维系诉讼诚信的迫切需要,遵循诚信诉讼的立法原则,该院才于今年起在国内率先实施“家事审判诚信保证书制度”,首次将隐瞒被告地址等关键信息纳入诚信规范范畴,要求原告遵守诉讼诚信,如实提供被告关键信息,为制裁此类恶意诉讼行为提供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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